抗震构造措施评定
地震作用组合下的承载力验算
抗震鉴定分为两级:
第壹级鉴定:宏观控制与构造鉴定
第二级鉴定:抗震验算+构造影响=抗震综合能力评价
抗震鉴定分为三类建筑:
A类型建筑(30年)逐级鉴定、综合评定。
B C类建筑(40 50):并行鉴定、综合评定。 需进行两级鉴定后,进行综合评定。
注意:B类建筑中,抗震措施满足要求时,当主要抗侧力构件承载力不低于规定值的95%、次要抗侧力构件承载力不低于规定值的90%时,可不进行加固。
抗震鉴定的三大参数:
- 根据房屋地址确定抗震设防烈度(1.0.2):附录A :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、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。 建筑物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,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、7 度、8度、9度设计地震基本地震加速度0.05g、0.10g、0.15g、 0.2g 、0.3g 、0.4g 设计地震分组为第壹组、第二组、第三组。
- 根据建筑物用途确定设防分类(1.0.3):所有现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工程 抗震设防分类标准》GB50223确定其设防类 别。 甲类、乙类、丙类、丁类。
- 根据建造年代确定后续使用年限(1.0.4):30年(A类)、 40年(B类)、 50年(C类), 建筑物的后续使用年限(术语2.1.2条), 是对既有建筑经抗震鉴定后继续使用所约定的 一个时期,在这个时期内,建筑不需重新鉴定 和相应加固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、完成预定的 功能。